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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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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信息来源:管理系 发布日期:2020-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采取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以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情况,并参照桂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特别困难(特困)和困难(一般困难)两档。

完全无法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三)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主要支撑人员丧失劳动和收入能力的学生;

(五)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需大额自费治疗的学生;

(六)家庭供养人员较多,经济负担很重的学生;

(七)其他原因导致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第十条 有其他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一)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二)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与各系、各年级、各班级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及资料准备。

学校与各系(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学生做好认定资料前期准备工作。暑假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调查表》。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可同时提供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如: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二)个人申请

开学后,学生持《调查表》及其他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三)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学校对反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各项指标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设定指标内容及权重,建立统一的量化指标体系。学校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量化指标体系开展量化评估。

在量化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班级和各年级评议小组依次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学生思想道德及诚信感恩情况,学习态度及综合表现,学生已获资助情况等。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形式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辅助手段。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各审核

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专业年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各年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系认定工作部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学生工作部和各分别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第十 学校和各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参评。

第十 学校和各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学生工作部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 学校和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和各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试行)》(桂电信学〔2007〕20号)同时废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二○一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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