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生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并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修专业本科毕业要求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艺术类及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学分绩达到70。
2、学分绩达到70,学分绩与大学英语四级两项之和 ≥120。
(二)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学分绩达到70。
2、学分绩达到70,学分绩与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两项之和≥120。
(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学分绩达到70。
2、学分绩达到70,学分绩与英语专业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两项之和≥120。
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的标准分按折合成百分制后计算。计算学分绩和英语四、六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以上各单项成绩均含四舍五入。但在计算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和学分绩两项之和时,应按原已取得的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和学分绩相加后再四舍五入,若两项之和大于等于120,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英语四、六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英语专业四级均须通过我院报名并参加考试,异地异校参加的以上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认定。
对第二外语等级和成绩的认定,须经国际交流合作部、教务科技部审核后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2、结业后经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1款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毕业前已解除留校察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修专业本科毕业要求,且学分绩达到70分。
2、毕业时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即非艺术类及非外语类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本科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5分及以上。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处分后连续两个学期的学分绩分别达80分以上(不含续读学期);
(2)处分后获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在二等(含二等)以上;
(3)处分后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总决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大赛、ACM程序设计大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4)毕业时学分绩达80分以上;
(5)毕业时学分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
(6)毕业时被录取为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若被国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录取通知书及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7)毕业时应征入伍者;
(8)毕业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者。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性竞赛或各类发明、创新实践活动及国(境)外交流实践活动,以下项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予以加分。
(一)竞赛
1、竞赛项目
(1)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总决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大赛、ACM程序设计大赛。
(2)其它竞赛,须经教务科技部审核后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3)获以上竞赛项目广西区奖申请加分要求排名前三,全国奖申请加分要求排名前五。
(4)不同竞赛视为不同项目,不同年度参加的同一赛事视为不同项目。
2、获奖等级及加分分值
(1)全国一等奖加8分
(2)全国二等奖加4分
(3)全国三等奖加3分
(4)广西区一等奖加3分
(5)广西区二等奖加2分
(6)广西区三等奖加1分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为优秀的加2分(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
2、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为优秀的加1分(主持完成,排名第一)
(三)专利项目
发明专利加8分
(四)发表论文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论文被SCI、EI收录(会议论文除外)加5分 。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专业论文加2分。
(五)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实践活动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完成交流实践任务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或实习合格证书的加2分。具体项目及证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审核认定。
(六)专利、发表论文须冠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名称。
(七)以上各单项的加分值只能加入到学分绩或总分中。
(八)同一竞赛项目不同获奖等级的分值,不能累加或重复计算,只取等级最高的分值加入到学分绩或总分中。
(九)不同项目加分,可取该项目的最高加分值,分别加入到学分绩或总分中。
(十)各项目累计加分不能超过8分,且不能加入第五条所列的学分绩及英语成绩中。
(十一)以上加分涉及竞赛获奖的申请人须提供奖状原件、复印件;专利加分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论文加分须提供所发表的刊物,经教务科技部审核后,方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学有专长或学有余力,除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外,还可选修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取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上述要求者,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不授予学位的,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特殊原因,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者,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 月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教务科技部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2016年1月6日